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責任有限公司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成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作為一個自然人企業,投資者對于企業的經營風險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個獨企根本不是企業法人,更談不上公司法人。設立無最低資本要求。
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修改中所加入的一個公司形式,公司設立的主體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這個是與個人獨資企業明顯不同的地方。其注冊最低資本限額的是10萬元,且應一次繳足。其法律責任相對比較嚴格。一人公司屬于公司法人組織。
以下為引用:
一、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雖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資格。
二、設立主體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而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由此可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的涵義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體-----“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主體----“個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體的范圍比個人獨資企業更為廣泛。
三、設立條件不同
在設立條件上,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關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既適用公司法中關于公司設立的一般性規定,同時還必須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相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要相對寬松,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并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股東用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7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類型,即貨幣資金或非貨幣資金占投資人申報出資的比例,并沒有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