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關于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問題的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19-04-28 09:51:14瀏覽次數:1875次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9號
根據市政府關于減稅降費工作部署,為進一步穩妥做好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決定對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期限等進行適當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我市用人單位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時間調整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將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期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征繳期限的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4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根據市政府關于減稅降費工作部署,為進一步穩妥做好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市稅務局、市殘聯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對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期限等進行適當調整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廢止了《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津地稅貨勞〔2016〕8號)第十一條第一款有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期的規定和《市地稅局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殘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調整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地稅貨勞〔2017〕5號)第一條有關申報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時間的規定。
(二)《公告》明確了施行之日后,我市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持規定材料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三)《公告》明確了施行之日后,我市用人單位應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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