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相關納稅人享受免稅的申報要點
來源:天津稅務 時間:2020-03-30 00:00:00瀏覽次數:1668次
尊敬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分別明確了疫情防控相關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以及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減按1%征收率等稅收優惠政策。4月納稅申報期是上述優惠政策施行后的第一個增值稅按季度申報期,為保障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應享盡享優惠政策,天津市稅務局現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4月增值稅申報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2020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稅總辦函〔2019〕449號)明確,2020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為1日至20日。
如遇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對上述申報期限進行調整,以最新規定為準。
二、疫情防控相關納稅人享受免稅的申報要點
要點:“稅務總局2020年第4號公告”明確,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適用上述免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前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要點:該納稅人對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應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同時還應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要點:該企業對3月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未能在3月末前及時作廢,只能在4月及以后月份開具對應紅字專用發票并重新開具普通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故該企業在未作廢3月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下,辦理稅款所屬期3月增值稅申報時,應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據實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
若該企業在4月份及時開具了對應紅字專用發票并重新開具普通發票,在辦理稅款所屬期4月增值稅申報時,應將紅字專用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將普通發票對應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若該企業由于購銷雙方溝通等原因,在4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專用發票,在辦理稅款所屬期4月增值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沖減3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該企業應在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補開對應紅字專用發票并重新開具普通發票,并在辦理對應屬期增值稅申報時,對紅字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的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均不重復計入。
要點:該企業若選擇向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可對稅款所屬期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更正申報,將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調整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該企業若選擇在稅款所屬期3月增值稅申報時自行調整,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負數沖減稅款所屬期2月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稅款所屬期2月應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上述應予免征但已征稅的增值稅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增值稅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1%征收率的申報要點
要點:“稅務總局2020年第5號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要點:該企業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40萬元【40.4/(1+1%)=40】,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對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同時對本期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01011608,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要點:該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1欄至第7欄,應依次填報5萬元、0萬元、5萬元、0萬元、45.4萬元、5萬元、40.4萬元;由于該企業僅在3月份取得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故在計算填寫本表第8欄時,計算公式中的征收率應為1%,第8欄應填寫40萬元【40.4÷(1+1%)=40】。填報結果見下圖:
該企業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應填寫40萬元;對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應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同時對本期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01011608,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要點: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有關小微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該個體戶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5萬元【20+5+50=75】,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后,貨物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故可以享受小微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該個體戶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政策,故應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申報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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